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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违法!

来源:鲁中晨刊 2017-12-06 08:28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李晓 通讯员 任永立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钢城区某医院因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使用劣药的行为,受到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罚。

2017年4月,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钢城区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单位药房货架上存有益母草4.0kg、桑叶3.2kg、山楂片15.0kg等3个品种批次的中药饮片,无生产企业、产地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按劣药论处;胆南星(生产企业: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080320,有效期至2011.03.10)1袋、龟甲胶(生产企业:某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00216,有效期至2014.01)1盒等2个品种批次的药品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按劣药论处。据此,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没收违法购进药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该案中某医院在药品购进时未严格把关,从个人手中收购中药,对使用的药品未定期检查库存药品,未及时清理过期药品,致使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因此受到处罚。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定期做好药品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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