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讯 近日,忻城县罗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扣押在案有关生产工具、作案工具、原料和产品一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45万。追缴违法所得716955元上缴国库。
据查明,违法当事人罗某于2018年1月至10月,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情况下,通过网络购进一批生产减肥产品的机械设备、包装材料及咖啡粉等原料和有关减肥降脂类化合物,在家中生产减肥食品,并通过某购物平台和微信进行销售。
该违法案件由公安机关获取线索,移交原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现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承办。该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罗某生产的有关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后,认定其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氯卡色林行为应当认定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原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此案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销售金额累计达716955元,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去年12月30日,忻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处,罗某不服,提出上诉。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最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处。
(廖胜华 何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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