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来宾市地处珠江中游,广西中部,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由于地形复杂,喀斯特地貌分布广,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原因,来宾市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问题突出,是广西有名的旱区,俗称“桂中旱片”。水资源的贫乏,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地区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北之江是来宾市辖区一条重要的河流,全流域面积1403平方公里,干流河长109公里,流经兴宾区和忻城县,是红水河Ⅰ级支流。目前北之江流域总体处于较好的原生状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北之江流域水环境遭到破坏、水污染加剧、水质恶化、水资源利用无序等问题日益突出。 来宾市作为一个新兴的后发展城市,实现城市的工业化、城市化需要优良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水资源作为依托,北之江将为来宾市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来宾市城区目前的饮用水源地均位于北之江与红水河汇合口下游,作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的古瓦水库亦属于北之江流域水系,北之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对保障来宾市城区及北之江流域地区饮用水水源安全至关重要。 综上,根据北之江流域水资源状况和来宾市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加强对北之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来宾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饮水安全十分必要。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区内外相关地方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的制定高度重视,将其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同年3月正式启动立法程序。市人大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挂帅,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多次深入北之江流域进行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小组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借鉴、吸收区内外相关立法经验,于2016年12月起草完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专题论证会,邀请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直各职能部门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草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咨询,向市直相关部门、忻城县和兴宾区相关部门、北之江流域基层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2017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专题论证会,对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2017年10月19日专程赴南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自治区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17年12月27日来宾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18年2月,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小组再次赴南宁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并书面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直各部门、兴宾区人大常委会、忻城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二审条例草案。2018年4月9日,来宾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框架结构 条例草案分总则、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利用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五十一条,紧扣水资源保护,从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利用与管理三个主要方面设置内容,同时将其他相关内容融入其中。 (二)关于管理机制和政府职责 管理机制和相关政府职责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至关重要。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一章总则中对相关管理机制和政府职责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了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三)关于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是做好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有了规划这个前提和基础,既能够使保护工作有章可循,避免了条例围绕具体事项设置规范的繁复,又能够避免出现事后监督的种种问题。同时,还避免了由于上级标准、要求的调整、改变,而造成条例与之不相一致的问题,确保了地方立法的稳定性。为此,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编制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规划内容的要求、规划执行的要求;同时,在条例草案中涉及建设项目、采矿活动、工业生产等相关条款中,均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关于水资源保护 为了让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更科学、更有效,条例草案在第三章对水资源保护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对水功能区划的执行要求,明确了水功能区划管理目标、建设项目、排污口设置要求,对排污控制、排污监测、水质监测、超标整改、植被保护、公益林范围及划定、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规范了北之江流域水质污染源涉及的采矿、工业、农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生活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此外,针对北之江流域地下河水系丰富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地下水保护作出规定。 (五)关于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湿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湿地在提供水源、补充地下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有其它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水资源保护的作用更是至关重要。北之江流域水源丰富,水系密布,有着丰富的湿地资源。北之江流域能够持续保持着良好的水环境状态,也正是得益于其丰富的湿地资源。根据水资源保护的需要和相关专家的意见,条例提出了湿地保护与修复的要求。条例不仅从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湿地保护与修复提出总的要求,而且在条例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湿地的保护、修复与建设进行了具体规定,目的是保护好北之江流域的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不断改善水环境,为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六)关于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是北之江水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条例草案第四章对水资源利用与管理进行了规范,确立了水资源利用管理原则、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节约用水、饮用水供水要求。此外,针对北之江流域水工程较多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四十条专门对水工程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新闻推荐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备选县递补创建县评估工作会议现场。(蓝春青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恳请你们把睿智和专业的一票投向忻城,我们将立足生态、突出特色,凝心聚力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发展旅游、振兴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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