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为牟利,现年55岁的荔浦县大塘镇村民陈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8月21日7时许,陈某在没有办理相关收购、运输野生动物证件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海马牌轿车到荔浦县蒲芦瑶族乡蒲芦村老村口公路边收购群众捕获的野生动物。至当日9时30分许,陈某共从群众手中收购到野生动物猫头鹰1只、山蛙151只、竹鼠14只、眼镜蛇1条、其他蛇类4条、鼬獾1只、蜂蛹21斤。随后,陈某将其收购的野生动物放入轿车的尾厢内,并驾车往荔浦县荔城镇方向行驶。当行至荔城镇南环路口至青山镇双堆路段时,陈某被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公安机关扣押了除蜂蛹以外的上述野生动物。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收购的野生动物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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