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你公司登记住址进行实地检查,并由相关单位证明以及在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公司在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电话无法联系,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忻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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