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8月18日下午,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消息,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燃料科副科长袁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柳钢跟贵阳一家贸易公司签订燃料购销合同的过程中,为这家公司提供相关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送给的51万元。近日,忻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袁某在任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燃料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柳钢与贵阳康恒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燃料购销合同的过程中,在合同签订、货款结算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给康恒贸易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康恒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送给的“感谢费”共计51万元。
法院认为,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袁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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