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晚刊忻城讯“莫名其妙,我连广东东莞都没去过,怎么就于2011年与林某同居,还生了一个女儿呢?你们是不是搞错了?”日前,被告莫某收到忻城县人民法院大塘法庭法官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时,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自己被起诉了呢?
7月24日,忻城县人民法院大塘法庭受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告林某诉请法院判决与被告莫某生育的非婚生女孩由其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0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孩子莫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案件受理后,法官到被告家依法向被告莫某送达诉讼材料,于是出现开头的一幕。
2010年年底,原告林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会展国际大酒店工作期间与被告莫某相识,不久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2011年2月原告林某意外怀孕,被告莫某得知后借故离开了原告,更换了电话号码,切断了与原告的一切联系方式,仅留下一张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11月25日,被告在东莞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女婴,取名莫某某。由于无法联系被告,孩子出生后的一切费用都由原告单独承担。
今年7月24日,原告凭借被告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将被告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8月10日上午9时,本案原、被告如期而至。庭前,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令人意外的是,原告一看到被告就傻眼了,原告根本不认识眼前的被告莫某。法官让被告将身份证给原告及其代理人辨别真伪后,原告明确告知,被告莫某不是与其同居了半年之久的莫某,与其同居的莫某显然是伪造或借用、盗用了被告的身份证与之交往。
被告莫某称,其于2010年至2011年4月与爱人在武宣县经营米粉店,从未到过广东东莞,其身份证也未遗失,其妻可以证明。原告的起诉行为导致被告莫某与其妻发生了激烈争吵,甚至到了谈分论离的地步,给被告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经法官调解,原告决定撤回起诉。但双方关于被告要求支付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新一轮的名誉权诉讼将打响。
法官提示,出门在外,切记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韦善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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