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今年1月31日晚,忻城县宁江派出所教导员黄旭康和同事出警处理一起纠纷案时,遭到村民小组长韦某录、樊某慧父子以及韦某青、樊某付、韦某和等人袭击,黄旭康被其中一名男子韦某青捅伤(今报2017年2月2日曾作报道)。6月13日,忻城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碍公务罪判处韦某录有期徒刑2年3个月,判处樊某慧2年1个月,判处捅伤教导员的男子韦某青2年2个月,樊某付和韦某和分别领刑1年11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录、韦某青、樊某慧、樊某付、韦某和等5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5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5名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青、樊某慧、韦某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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