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彬彬 本报通讯员 韦永辉
蓝胜尤是忻城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也是一名法官,他还是出了名的调解能手,“以和为贵”就是他的座右铭。5月5日,他就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是这样的:两年前,原告龙某向被告刘某、吴某出售汽车配件,两人欠下龙某3.6万元货款一直未能结清。无奈之下,龙某起诉二人。去年,经过忻城县法院调解,刘某、吴某,答应分期每月偿还原告1500元,可达成调解协议后,两人又未能按时还款。今年,龙某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那就要查封财产,要伤和气哟。”收到申请后,蓝胜尤考虑到二被告以前也履行部分义务,对其还款态度应该给予肯定,如果案件一定移送执行庭执行,不一定能够“案结事了”。他立即打电话给龙某“还是要以和为贵嘛,龙先生,你看,我再打电话给他们,如果两人再不还款,再申请执行也不迟。”于是蓝胜尤又打电话给两位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两被告同意还款,就在部分款项交款手续时,蓝胜尤考虑,按照这种“挤牙膏”似的履行方式,原告还将往返忻城多次申请执行。“等等,你们双方能不能各让一步呀?你少要点,他们还快点,以和为贵嘛。”蓝胜尤的提议立即得到双方的响应,龙某决定放弃2500元,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余款14000元,案件当天执行完毕。
蓝胜尤说,调解与审判不同,审判是强制的,调解是双方自愿,调解可以从根本上息诉止讼,有利于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减少执行压力,减少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真正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忻城县法院法官都十分重视调解工作,并注意调解重心前置,以庭前调解为主要模式,以庭后调解为辅助模式。可以组织当事人在法庭设置的调解室内进行“面对面”调解,也可以由法官单独在法庭办公场所或电话内同一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
有了一套可操作的调解制度,再加上法官的智慧,2013到2014年忻城法院已调解、撤诉结案的数量为647宗,占结案总数的68.5%。
短评:调解,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使纠纷案结事了,让群众“有地方说理”,忻城法院重视调解、用心调解,是群众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政法机关就应该多元化探索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多元化满足群众对公平、公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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