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
我大队在路面执勤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暂扣了一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至今仍有部分当事人未到我大队接受处理,现通知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31日前被暂扣车辆的车主或驾驶人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以上暂扣车辆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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