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监督作用,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今年3月,象州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形式署实名举报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经县纪委查证属实,并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县纪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该办法还规定,实名举报奖励方式为一次性发给奖金,实行一案一奖。对举报经济类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没收、追缴金额给予人民币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报经济类违纪违法行为,但没有发生没收或追缴情况的,适当地给予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类违纪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及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对与举报案件有涉案牵连的署实名举报人,根据署实名举报人的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莫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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