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天大地万物复苏,正是农村备耕播种的好时节。然而,在购买农资、农业生产以及农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农民朋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一些维权意识较强的人往往会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维权,不过也有人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而败诉。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本报就近年来来宾市各基层法院审理的这类涉农业纠纷案件进行了盘点,供广大农民朋友参考。
代购者未能交付果苗
还了果苗款还赔利息
2015年11月19日,兴宾区城厢镇都满村民委3个村民小组作为原告将男子蒙某起诉到兴宾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苗木款15.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3万余元。原因是村民先后两次从银行打款共计15.4万余元,给被告蒙某订购三红蜜柚苗木,然而蒙某却始终未能把苗木交给他们。
据了解,2015年1月,兴宾区城厢镇都满村民委第11、12、13村民小组的村民听说种植三红蜜柚经济效益好,便通过本村党支部书记与蒙某联系,要求蒙某帮订购300多亩三红蜜柚苗木。当月19日,上述村民通过银行转账付款1.95万元给蒙某作为购买苗木的定金。随后,蒙某代表都满村民委与福建省平和县某三红蜜柚开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以7.3元/株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三红蜜柚苗木1.95万株,预付定金1.95万元,余款装车起运前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在当年3月30日前交货。
当年3月15日,村民再次通过银行转账付款13.4万余元给被告蒙某订购苗木。3天后,这批苗木被拉了回来。然而,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对果苗保护不当,导致果苗死亡而无法交付原告。事后,到底是由被告继续供苗,还是退款?双方曾为此多次沟通,不过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久拖不决。由于蒙某既不退款,也不赔偿损失,村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解决。最后,他们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10日后,蒙某将其收到的15.4万余元果苗款退还给原告方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受原告委托,为原告代购果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代购果苗,在运输果苗过程中因保护不当造成果苗死亡而无法交付,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果苗款及要求被告赔偿果苗款的利息损失,其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已经提前退还果苗款,2016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蒙某以上述15.4万余元果苗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6月4日(原告方群众最初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之日)至同年11月29日(被告退还果苗款之日)止,赔偿原告果苗款的利息损失。
买蚕茧欠款却久拖不付
涉案公司被判还款付息
今年1月11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县罗秀镇永利村民委、罗秀村民委及小学新村5名村民与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进行民事调解。据了解,上述5名村民曾于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出售蚕茧给被告,涉及的蚕茧款在1848元至17337元不等,然而该蚕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无奈之下,5名村民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庭审期间,被告黄某承认拖欠上述5名原告蚕茧款的事实,但其辩称自己也困难,由于象州某丝茧公司欠其400多万元货款,他现在并没有钱给他们。不过,他承诺可以制定一个还款计划。鉴于大家都是熟人,也知道被告的困难,原告方面同意黄某的还款计划。经调解,除了拖欠原告江先生的1848元在今年2月20日前还清外,被告黄某尚欠另外4名村民的蚕茧款定于今年3月30日前向每人还1000元,余款定于今年12月31日前还清。
记者从兴宾区法院获悉,去年6月该院曾就来宾中丝公司拖欠原告韦先生53.4万余元干茧货款一案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原告起诉后,被告来宾中丝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也同意还款,但目前公司正在筹划运行生产,待生产运行后再支付。至于原告所诉请的利息,该公司则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干茧,双方有口头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干茧,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欠款久拖不付,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未按约定付清款项,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中丝公司支付原告韦先生53.4万余元货款,并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欠款利息。
帮忙雇人还得垫工钱
法院支持原告追偿权
民工帮忙砍了甘蔗,对方却拒绝支付工资,去年3月23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据了解,来自兴宾区大湾镇的原告杨先生诉称,他请5名民工帮被告曾某砍了15.9吨的甘蔗,但被告拒绝支付工钱,他只得帮被告垫付,而被告却一直没有给他这笔垫付的钱。对此,被告曾某辩称,其与5名民工约定要砍够两车甘蔗,但他们只砍了一车后借口称家里有事就停工了,后来又去帮原告砍了三车,所以被告不愿支付工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原告请5位贵州籍民工帮被告砍甘蔗,砍了15.9吨后因其中3名民工家里有急事需要回家处理,只剩2名民工,无法再继续砍,民工便要求被告结账,但被告以未砍完为由拒绝。该村村干部曾从中调解,但未果,原告便垫付了1431元给上述5名民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代被告向5位民工支付1431元工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代被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对被告享有追偿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1431元。
以上是比较典型的几起涉农纠纷案件,原告方面有理有据,最终受到法律支持赢得诉讼。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还有一些类似案件,尽管原告诉求合理,但由于没能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最终被驳回请求。那么,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有关情况,敬请关注本报后续报道。■晚刊记者 付华周 实习生 黄暮箫 通讯员 杨帆 廖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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