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绰号“大姐”的武宣县女子廖某与男子黄某、覃某三人组织卖淫女在柳州市柳太路某大酒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日前,柳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对三人判刑,其中“大姐”廖某被判四年徒刑。
酒店内暗藏卖淫窝点
2013年7月1日,罗某(在逃)与柳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租赁酒店四楼整层用于经营一家娱乐会所,并另外租赁该酒店12间标准间作为长租房使用,之后便在娱乐会所内经营桑拿、按摩业务以及组织卖淫女向客人卖淫。为此,罗某聘请了廖某、黄某、覃某以及韦某、权某、苏某(后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该中心分别担任主管、部长、收银员等职务,并通过廖某、黄某先后招募了多名女子在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
2014年1月20日23时,公安人员清查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的某大酒店4楼娱乐会所,当场将韦某、权某、苏某抓获,同时还查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汤某、莫某、简某、徐某、陈某、李某等男女共十五人(已另案处理)。2014年6月14日5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飞鹅路将已被列为在逃人员的被告人廖某抓获归案。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覃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列为网逃,同年7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卖淫女分级培训管理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罗某对卖淫服务制定了流程和收费标准以及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小姐们根据“佳丽”、“红牌”、“A牌”的分级,每卖淫一次收取700元、600元、500元不等,每次卖淫后会所收取200元房费和10元卫生费,其余均归小姐们所得;小姐们需向会所缴纳1000元押金,每月缴纳300元管理费,新来的小姐还需缴纳200元培训费,费用从卖淫所得的钱里面扣除;小姐们每天晚上8时到“小姐房”集中,由会所的管理人员考勤,每个月有例假休息,请假需要管理人员批准,请假需要扣钱等。
绰号“大姐”的廖某与黄某、覃某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在该会所工作。黄某主管会所全部事务,包括招聘、管理工作人员,招募、管理小姐们,发放工资等,忙时还会接待客人;廖某则在罗某、黄某指示下管理会所全部事务,包括招聘、管理工作人员,招募、安排培训、管理小姐们,发放员工工资,与酒店结算房租,带嫖客进房间挑选小姐等;覃某负责带客人进房间挑选小姐、介绍卖淫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当班时间与收银员核对卖淫收入和账单并发放卖淫所得的提成等。
“大姐”被判四年徒刑
柳南法院审理认为,廖某、黄某以牟利为目的,招募、雇佣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覃某明知他人在组织卖淫,为了谋取利益,对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实施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廖某、黄某只是按罗某指示行动,在其授意下对会所工作人员、卖淫女进行招聘、雇佣,各项管理制度也并非由廖某、黄某二人制定,所以廖某、黄某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黄某、覃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廖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覃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案件判决后,三人均不服判决,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
新闻推荐
女子凌晨裸奔撒钱示爱她独自带着一岁多的儿子住旅馆,家人的电话也打不通
今报柳州讯(记者蓝超君 通讯员李光胜)昨日凌晨2时许,有市民报警称,在柳州市航北路一家粉店门口,一名身材瘦弱的女子一边脱裤子一边撒钱。航生警务站的民警赶到,几经周折...
武宣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武宣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