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来宾讯 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原局长罗仕国因犯受贿罪被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8万元人民币。
经查明,2008-2012年,罗仕国利用其担任兴宾区水利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发包水利工程过程中按其个人意思指定承包人,在公开招投标当中允许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体老板从中标企业转包水利工程。罗仕国先后收受承包工程的李某、莫某等14人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57万元。此案线索由来宾市纪委移交来宾市检察院,并指定武宣县检察院办理。2013年8月,罗仕国因涉嫌受贿罪被武宣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4年4月,武宣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武宣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武宣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仕国有期徒刑8年,该县检察院认为判处刑罚过轻而提出抗诉。来宾市中级法院终审后,作出上述判决。
(陈永光 罗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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