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吴汉君朱敏晚报讯7月5日上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柳州公开审理了该院首例无国籍被告人扒窃案,并作出当庭宣判。无国籍被告人韦美英,因扒窃旅客人民币400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韦美英,别名陈氏莲,女,无国籍人,居住在来宾市武宣县禄新乡。其自称1968年3月10日出生于越南,壮族,文盲,农民,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自称的越南国籍的公民身份不实。
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被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加驱逐出境,同年9月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驱逐出境。2009年10月刑满释放后,韦美英仍不思悔改。2011年12月28日9时许,韦美英在广西来宾火车站一站台,趁等候广州至重 庆的K814次旅客列车的旅客排队上车拥挤之机,在13号车厢门边从旅客小吴的裤子右后边口袋内扒窃人民币400元。
小吴发现后当场将韦美英抓获,扭送来宾火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处置。当日,南宁铁路公安局柳州公安处以韦美英涉嫌犯盗窃罪,予以刑事拘留。
韦美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对被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美英犯盗窃罪成立,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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