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记者 杨宇婷 通讯员 覃凡 韦玉华)8月26日上午,兴宾区卫生局原局长、兴宾区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陆国章受贿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其中,5万元见面礼属正常人情往来还是贿款,陆国章有无自首、立功情节等问题是辩论的焦点。
2019年11月11日,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陆国章犯受贿罪,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日立案。2019年11月28日、2020年6月8日,兴宾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判认为,陆国章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前后受贿索贿共计710.5万元,判处其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处罚金8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款87.3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623.2万元。
宣判后,陆国章提出上诉,以原判部分事实定性错误以及量刑过重为由,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中,陆国章辩护人坚称其中涉案的5万元钱款是杨某给陆国章小孩的见面礼,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礼金送出多少全凭杨某个人主观意愿,并非陆国章主动要求。其次,在宣布立案前,陆国章已主动到监委投案,交代其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属于自首,应酌情减轻处罚。但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给小孩子的见面礼数额高达5万元不符常理,且陆国章与杨某在医院的业务上有所往来,存在特殊利益关系,所以杨某给的5万元不应纳入正常人情往来范畴。再者,陆国章系接到监委电话后到案,但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索贿行贿行为,不属于自首。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陆国章认罪悔罚,并表示经过自省,愿意承担责任。
据悉,该案经合议案审议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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