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讯6月5日上午,兴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被告人韦某振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10时14分,在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工作的被告人韦某振乘坐高铁列车离开武汉返回来宾。1月25日晚,兴宾区城北街道古三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规定要求韦某振居家隔离14日,但韦某振拒不执行隔离规定仍随意走亲访友。1月28日,韦某振还驾车送妻子张某某到兴宾区城厢镇泗贯村的娘家料理岳母丧事。此后,张某某、韦某振等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兴宾区随即对与韦某振、张某某密切接触的124人集中隔离,并对其二人活动出入的古三安置小区、古沙路部分区域以及城厢镇泗贯村实施临时封闭管控,对管控区域内所有居民实行居家隔离观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造成124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城区部分区域被封闭管理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韦某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兴宾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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