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苏华燕)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为泄愤,故意砸坏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今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结束游戏后倍感无聊,想发泄情绪。于是,他利用白色手套、一次性蓝色口罩和墨镜“武装”自己,并将一把羊角铁锤放在电动车尾箱,行驶到兴宾区凤凰镇八一街上寻找发泄目标。这时,何某发现某银行24小时自助服务中心的灯光在黑夜里显得格外明亮,便拿起铁锤对其中一台自动取款机进行捶打,并将屏幕砸坏。情绪发泄后,何某骑车回家睡觉,直到3月15日早上,在睡梦中被公安抓获。
经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砸烂的自助取款机进行价格认证,修复价为62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发泄情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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