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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 (2013年修订)

来源:来宾日报 2017-11-17 09:04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条为确保来宾市无偿献血工作平稳和可持续开展,构建无偿献血长效机制,保证来宾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无偿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献血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献血办公室,负责来宾市无偿献血的组织、宣传等日常工作。

市献血办公室的工作任务是:

(一)制订全市无偿献血规划和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三)落实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监督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全市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科普教育工作;

(五)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献血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和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血站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集、分离、检测、贮存、供应血液;红十字会负责参与配合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工作,组织动员会员积极献血;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无偿献血社会宣传活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发动等采供血业务运行经费和血站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安排采血车停放点、献血场地,做好大型献血活动的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工、青、妇等团体和组织要做好广大工人、青年、妇女等人群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全市其他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

第四条提倡年龄在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委员会应每年组织适龄公民无偿献血1~2次,也可动员鼓励本单位、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个人到血站或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公民每次献血量为:全血可自愿选择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1个单位)。献血间隔期限:全血不少于6个月;机采血小板不少于2周;献机采血小板后献全血间隔不少于4周,献全血后献机采血小板间隔不少于3个月。

第五条来宾市中心血站为本市法定采供血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血液采集和临床供血。血站在《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和范围内开展采供血工作。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设立献血屋和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和便利的献血条件。

第六条血站应当查验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不得接受冒名顶替者或者身份不明者献血。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免费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符合健康要求的,在确保献血者知情同意后方可采血;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其本人说明情况。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严禁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凡遇大量紧急用血,血站应在最短时间内专车送血或调剂就近血库的血液应急,如需进行就地应急采血,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九条来宾市中心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采供血事业的发展。单位、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助等,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来宾市中心血站设专户管理,市献血办监督使用。专项资金用于无偿献血的宣传、文化建设、管理、科研、设备和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用血返还等项目。

第十条凡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无偿献血累计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者,临床用血时本人终身无限量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含600毫升)~800毫升(不含800毫升)者,临床用血时本人5年内(按最后一次无偿献血时间计算)按献血量的3倍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5年后按献血量的2倍免交上述费用。

(三)无偿献血累计200毫升(含200毫升)~600毫升(不含600毫升)者,临床用血时本人5年内(按最后一次无偿献血时间计算)按献血量的2倍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交上述费用。

(四)无偿献血不足200毫升或参加献血后经血液检验不合格者,临床用血时只限于献血者本人按所献血量等量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不予累计入总献血量和献血次数。

(五)本市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自献血者最后一次献血起5年内按献血量的2倍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交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后(含在外地用血),可凭医院的用血清单、用血发票、无偿献血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献血者和用血者关系有效证明,到市中心血站按规定审批报销有关费用,其中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从总费用中扣除。

办理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涉及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为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全国无偿献血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献血者以及在无偿献血宣传和组织工作及临床用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2005年9月7日发布的《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来政发〔2005〕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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