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蓝秋娥)兴宾区无业男子黄某为了找钱花,竟然趁着夜深人静,先后两次持刀抢劫同一家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不过,俗话说得好,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昨日,记者从兴宾区人民法院获悉,因犯抢劫罪,黄某日前被该院一审判处四年七个月有期徒刑。
2017年1月1日凌晨5时许,在市区古三路某小区附近,一名戴头套、身穿深蓝色连帽衫的男子突然闯入一家24小时营业便利店。他左手拿着一把用灰色布料包裹、露出刀尖的牛角刀,径直走向收银台,要挟正在值班的女营业员索要钱财。很快,他便将抽屉里的现金抢劫一空,并顺手拿了3包香烟。得手后,他迅速逃离现场,消失在黑夜中。事发后,便利店方面报了警。据了解,这已经不是该便利店第一次遭打劫了。就在元旦前20多天的某个凌晨,该店同样遭遇过一次抢劫,手法如出一辙。
经过缜密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在市区流窜的兴宾区籍无业男子黄某有重大嫌疑。据了解,嫌疑人黄某今年23岁,案发前居住在市区振林路某出租屋内。今年1月5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因为没钱用了,我就想要去抢点钱来用,刚好发现便利店的收银员基本都是女孩子,深夜人少,比较好抢。”据黄某交代,元旦凌晨5时许,他从出租房骑一辆踏板摩托车来到古三路某小区附近,停好车后便径直走向便利店,向营业员索要钱财。他坦言,这已经是自己第二次光顾这家店了。早在2016年12月8日,他就来这家店里持刀抢劫过一次,索要了1000多元现金。事后,他将这些钱财挥霍一空。
5月8日下午,该案在兴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显示,黄某第一次从便利店中抢走了1700元现金,第二次则抢走了2100元现金和3包香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以持刀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指控,黄某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其通过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四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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