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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重蹈覆辙 再次酒驾被拘

来源:来宾日报 2017-04-11 10:28   https://www.yybnet.net/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莫岑 通讯员 覃强)4月8日,桂平籍男子韦某因在来宾市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以拘留、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为何酒驾会被警方拘留呢?4月10日,交警部门解惑释疑。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的民警介绍,3月23日22时54分,交警在市区桂中大道汇峰加油站路段查获韦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韦某承认当晚喝有二两米酒后驾车,执勤交警通知韦某到交警二大队接受处罚。

韦某到交警二大队接受处罚时,民警经过系统查询发现,韦某于2010年6月28日21时46分和2013年12月12日20时47分,曾有过饮酒后驾驶桂R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记录,都被处以罚款并记12分的处罚。韦某承认之前在柳州市曾因酒驾被处罚过两次。然而,当民警告知韦某再次酒驾将被处以拘留、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时,韦某不解,为何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来宾交警的处罚不同?

面对韦某的疑惑,民警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原来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都是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处罚。而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于韦某2013年12月12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于2017年3月23日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属于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交警部门对韦某处以拘留、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是依法处罚。交警同时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酒后切勿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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