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有些干部每月领了“车补”,但下乡时又坐着公租车。这一不正常的“双惠”现象今后将被明令禁止。近日,市政府下发《来宾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公务租车审批、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
记者对该《办法》进行研读,发现干部在兴宾区范围内(即城东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河西街道办、来华街道办、城厢镇、桥巩镇、良江镇)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算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内。到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公共交通工具。也就是说,市直机关单位职工到兴宾区下乡,原则上不允许租车(应急、接待外宾、处理突发等特殊情况除外)。
《办法》还规定了公务租车的标准及审批权限。比如,在兴宾区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原则上在市本级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市本级公务租车平台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本级公务租车平台车辆无法满足时,可按相关规定向社会租用车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5天),超过5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公务租车用于接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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