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金秀讯 8月2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被告赵某生等13人到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生等13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生、李某荣、赵某强、赵某林、赵某光、赵某泉、张某生、赵某阳、赵某崇、苏某、黄某婷、罗某芳、赵某勇等13人在“罗香乡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先后多次到罗香村,以该取水点归罗香屯所有、取水影响其农田灌溉为由,多次阻止工人施工,破坏施工现场,在施工点附近竖起三块告示牌威胁政府及施工人员,导致“罗香乡人畜饮水工程”无法正常实施建设。经鉴定,受损财物价值2041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荣、赵某勇分别于2019年2月10日、11日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另指控被告人赵某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某阳于2016年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组装成射钉枪、火药枪各一支,藏于家中,用于上山打猎。经鉴定,赵某阳持有的两支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生等13人出于个人目的,采用阻止工人施工、破坏施工现场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阳非法持有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生、李某荣起组织指挥、参与的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11人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方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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