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被困驴友获救
经过6天5夜的救援,10月10日下午,违规穿越卧龙无人区被困的3名驴友获救。12日,卧龙森林公安局对3人进行了处罚,除每人5000元的罚款外,3名被救人员还需共同承担4万余元的救援费用。
驴友被困事件屡见不鲜。在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大数据显示,仅龙洞景区,近5年发生的此类事件就有40多起。每次轰动全国的搜救事件发生后,都会引起关于是否应由“任性”驴友承担搜救费用的争论。除2016年对无锡男子邹际的那次特殊搜救外,此次卧龙无人区搜救,是国内首起由被救援者承担救援费用的案例。
从首次处罚到首次“收费”
今年“双节”假期期间,驴友被困卧龙无人区的消息一度让国人牵挂。10日下午4:30,经救援队伍6天5夜的努力,违规穿越卧龙无人区被困的3名驴友终于获救。此次救援共投入人力100余人次,卫星电话4部,产生生活物资、医疗药品、车辆及劳务费用总计64506.10元。
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卧龙特区森林公安局决定给予驴友潘女士等3人每人5000元的林业行政罚款处罚。另外,救援费用中,被救援人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为42506.10元。
卧龙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带,一片乱石堆中,“龙眼沙漠遇难地”的木桩格外醒目。这里,曾经是一名试图穿越卧龙自然保护区驴友的遇难地,而类似的“墓碑”还有多处。然而,无论是山下的禁止进山告示牌,还是山上的遇难驴友“墓碑”,都无法阻止驴友的违规穿越。
此类事件层出不穷。2016年5月,27岁无锡男子邹际独自进入四川黑竹沟景区后音讯全无,家人及景区方面连续搜救17天未果,而后他居然现身拉萨。目前,黑竹沟景区对“主动失联”的邹际作出罚款1000元并承担搜救费用6.3万元的处理决定。
当时邹际从黑竹沟出来后,扔掉了两张手机卡,插上了一张提前准备好的虚拟手机卡,就此踏上了一段“失踪”之旅。如果将这次非常特殊的“无目标搜救”排除在外,本次卧龙无人区搜救事件,当是国内第一例由真正意义上的被救援人员承担救援费用的案例。
继续向前追溯。2015年10月,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为救被困驴友,当地紧急出动100多名民警、消防员,派出200多名干部群众、40多名医生护士以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这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当地相关部门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对每名驴友罚款1000元。这是我国首次对此类事件实施处罚。
“复旦18驴友”曾掀起讨论高潮
在此之前,即使是“明知故犯”地擅闯禁区,被救出后也不需承担任何代价和处罚。
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2016年发生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总人数1268人,受伤事故114起,受伤人数146人,死亡事故54起,死亡人数64人,失踪事故3起,失踪人数3人,与2015年相比有大幅增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明确禁入的地区。
此类事件频发,引发了热烈讨论。而2012年“复旦18驴友”事件,是其中一个高潮。
2012年12月,以复旦大学学生为主的18名上海驴友,进入黄山一段未开放的区域“探险”,并非通过买票进入一般景点。部分人仅为旅行者装扮,缺乏足够专业和齐全的装备,被困后报警求救。下撤途中,救援民警张宁海坠崖牺牲。但在许多复旦学子哀悼遇难民警、批评18驴友、讨论回报民警家属的同时,却同时存在着另一些声音。部分复旦学子在论坛大谈面对媒体如何公关,甚至说出了“警察就该为纳税人服务”这样的话语,进一步引发了“占用公共资源还如此冷漠”的舆论批评,及对“任性”驴友是否应该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思考和大讨论。
“救人是义务”与“不负责任就应付代价”之争
在国内首次被处罚的17位驴友中,一名来自柳州的驴友获救后感慨道,“我们在网上自发组织到该自然保护区探险,但前期准备工作很不到位——没有正式领队,没有做遇险预案,没有携带详细地图。我们遇到暴雨后被困,但山里手机没信号,求救信息好不容易才发出。这种‘说走就走\’的探险模式很危险,教训很深刻。”
该事件后,就有网友认为,只罚款还不够,还应要求被救援者进行赔偿。驴友热爱户外运动本无可厚非,但一些不负责任的驴友的最大问题恰恰是,一方面玩冒险与刺激,打着自由旗号进入景区的未开辟地带;另一方面,将自己以身犯险的高危后果,转嫁给景区乃至社会,造成巨大的人力、经济开支,占用公共资源。这一切后果,是作为一个心智正常、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料到的。因此,必须为自身的不负责任付出代价。
这种“冒失”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几乎所有被困、失联驴友中。正是因此,不少人认为,这种救援本不应该发生。有一份网调显示,接受调查的网友中,约九成认为这些驴友被处罚是“活该”,这种冒险旅行也被定义为“不作就不会死”之举。
而反对的声音则认为,应当处罚但不能让其承担救援费用。网友@彼多默认为,驴友私自进入禁区,应当给予必要处罚,但属警示性质,而非平摊成本。救人是公权部门的义务,成本由纳税人集体承担,用于保障集体安全,如果让被救者平摊成本,消防队救火、下水救人都要先谈价钱了,这是社会的灾难。所有公权力救人,都应该是义务的。
2015年,广西17名驴友被救出后,针对获救驴友是否应该承担部分救援费用,当地市委宣传部一位唐姓副部长表示,当人民群众遇到生命危险时,不管付出多大的经济代价,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救援。在救援前,不能先问驴友出不出救援费用,如果不愿意出就不去救。
探险救援法律条款几乎空白
但同时,该唐姓副部长也称,网友“救援费用由驴友出”的建议,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只是可行性非常小,因为,国家在这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没有依据。
北京市公士公益发起人、律师张新年认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包括国内与国际公共救助与灾害援助。驴友如遭遇“台风”等灾害被困,救援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政府来出。但是如果这些驴友因个人冒险行为被困,应由个人承担费用。按照国际惯例,在民间探险活动中,这些由搜救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搜救活动的提出者及被搜救者家属负担。但是我国有关户外探险活动
的法律条款几乎空白,事故发生后的问责机制还有待完善。
对此,知名评论员王传涛称,国际上有许多有偿救援的案例。在美国部分州,政府规定如果驴友在国家公园遇险,费用完全由政府买单,而如果闯入了保护区,或是无人开发、无人管理、无人维护的地方,则需要驴友自己买单。在欧洲一些国家,特定的冒险活动一旦遇险,需要由驴友自行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来买单。而我国在这方面,则处于制度空白状态,这导致救援补偿无章可循。
王传涛建议,立法部门应该及时修订相关旅游法规,增设野外遇险救援方面的条款,细化责任。尤其是一些存在大量无人开发的荒山野岭的省份,地方政府更应该细化其中的责任问题。做好这些工作,既是对旅游爱好者的负责,也是对于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的负责。 (本报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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