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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常年在外杳无音讯老婆应该怎样解除婚姻?

来源:来宾日报 2017-08-03 03:58   https://www.yybnet.net/

家住桂林市的梁女士1995年9月与丈夫张先生在金秀瑶族自治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名小孩。刚开始结婚的那几年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但后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不欢而散。2013年,张先生外出打工,多年来杳无音信。因常年联系不上,心灰意冷的梁女士最终做出离婚的决定。

配偶下落不明,怎样才能离婚呢?记者为此特意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观点】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曾祥伟律师认为,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途径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一、直接起诉离婚。

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可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即提起诉讼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下落不明的事实通常由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材料和由下落不明配偶的近亲属出具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二、先申请配偶失踪,再起诉离婚。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

宣告失踪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结束,仍然有效。申请人如果要离婚,则需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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