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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借钱给女友经商 分手后起诉索还获支持

来源:来宾日报 2016-08-12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黄燕)韦先生和林女士曾是一对恋人,但恋爱关系仅维持了5个月左右。两人分手后,因一笔2万元的款项对簿公堂。这笔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昨日,记者从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最终该院支持男方索要这笔款项的诉求。

据了解,韦先生是柳州市鹿寨县人,201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金秀的林女士,不久,两人成为男女朋友。两个月后,两人之间有了一笔上万元的大额经济来往。

韦先生表示,当年6月5日,林女士因资金周转困难,打算向他借款2万元。对此,他表示同意,但同时提出一个条件:如果两人年底结婚,这2万元就作为彩礼,否则要求女方归还。女方答应这个条件。于是,他将一张存有20269.3元的银行卡交给对方,并告知其密码。他说,林女士拿到银行卡后,于10天内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了1.9万元。此外,他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1000元给林女士,总共是2万元。

好景不长。韦先生表示,当年9月,林女士提出不再与他做男女朋友,他当即要求对方归还之前给的2万元,但女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无奈之下,他向法院起诉索要这笔款项。

面对前男友的起诉,当事人林女士又有怎样的说法呢?林女士表示,男方支付给自己2万元是事实,其中1.9万元自己用于经营美容院生意已亏损,另外1000元则用作两人恋爱期间的生活开支。她认为男方给自己的2万元并非彩礼,而是送给她做生意。为证明韦先生所给的钱是赠与而不是借款,她向法庭提供了两张录音光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给付款项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原告给付款项的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要件。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长达5个月,期间被告曾到原告家中与其父母见面,根据风俗习惯,双方应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交往。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基于对双方感情的信任,原告对被告大额财产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附条件赠与。如今,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相关款项。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款项中有1000元是用于双方交往期间的生活费,由于原告表示否认,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实,遂法院没有采信。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最终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韦先生2万元。目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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