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坡讯
9月2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偷结伙多次流窜入室盗窃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魏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
27岁的郭某是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2006年8月17日,郭某因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6月12日解除劳动教养。2009年3月5日,郭某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5万元。2012年8月21日刑满释放不久后,郭某在两年内分别在柳州市融水县城、河池市罗城县、百色市平果县、那坡县等地用“万能钥匙”通过撬门、撬窗入室的方法先后进行了5次盗窃,涉案财物价值达46356元。魏某共同参与了其中的三次盗窃,涉案财物价值达12570元。
庭审中,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但郭某提出其在第五起盗窃中实际所盗财物为现金1000元和金戒指一枚,后因遭到办案人员殴打才做出盗窃现金1700元和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戒指两枚的供述。
办案法官经过对案件证据的仔细分析后发现:郭某对第五起盗窃案一共做了四次供述,且四次供述的内容均一致,均承认所盗取的财物为现金1700元和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戒指两枚。这在其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中均被其本人确认。办案法官还从那坡县人民医院2014年12月15日对郭某进行身体检查结果发现,其各项身体指标均系正常。因此,综合各项证据不难看出郭某是在说谎。当法官把这些证据一一摆放在郭某面前并进一步进行讯问时,郭某低头不语,最终供认罪行。
最后,法院全部认定了供述机关所指控的盗窃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农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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