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清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等133户企业(名单附后),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示2014、2015、2016、2017年度的企业年报,且在注册登记的营业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有关规定,对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7—2615634
特此公告。
肃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3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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