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身份证号622123198402240028):
经查实,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齐灵牌铁锌钙硒多种维生素片247盒;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向你公告送达《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肃州)食药监食罚〔2018〕1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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