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荣通讯员李建忠)近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不断提升失业人员生活质量,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酒泉市为失业人员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为1458元/月,上调269元;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为1413元/月,上调303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有效提升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生活水平,对建设活力小康生态魅力幸福酒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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