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军、杨培根同志:
因你2人长期旷工至今拒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据《劳动合同法》及本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决定与你2人解除劳动合同,通过登报公示向你2人送达。请你2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刘兴军身份证号:622101XXXXXXXX2511,合同编号:20150003314)
(杨培根身份证号:622101XXXXXXXX3019,合同编号:20150003373)
特此公告。
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玉门市分公司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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