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焦太霞) 2016年11月10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酒泉市肃州区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2016年1月4日,该院向肃州区财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肃州区财政局对付庆泉以原酒泉市兴盛纸品厂名义虚报冒领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4万元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肃州区财政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国家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肃州区财政局对原酒泉市兴盛纸品厂业主付庆泉非法获取44万元财政奖励资金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违法;判决责令被告肃州区财政局依法对付庆泉非法获取44万元财政奖励资金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法庭上,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发表了诉讼意见,肃州区财政局副局长刘儒彦到庭应诉。因肃州区财政局将付庆泉获取的44万元财政奖励资金收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庭审后,法庭宣布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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