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电话:酒泉银监分局电话:0937—5985372;酒泉市公安局电话:0937—5926020;人行酒泉市中支电话:12363;酒泉市工商局电话:0937—2613252;酒泉市政府金融办电话:0937—2853705。
新闻推荐
共建平安畅通道路交通环境连霍高速酒泉段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联席会议召开
华光易现系统自动化程度高、速度快、扩展能力强、配置灵活、适应性强,是数字报刊系统的首选,优秀的产品有优异的性能,标...
酒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酒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