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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咬伤邻居 主人依法担责

来源:酒泉日报 2017-11-15 09:5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肃州讯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狗的主人、本案被告王某给原告蔡某赔偿各项损失8700余元。10月24日,被告提起上诉。

2017年6月22日晚9点,同住肃州区某小区的蔡某与王某在小区内散步相遇,蔡某被王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咬伤,王某将蔡某送入玉门油田医院门诊治疗,并支付医药费864.38元。2017年6月26日,蔡某因右小腿犬咬伤在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药费5903.66元。蔡某出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蔡某遂诉至法院。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饲养动物的主人,在遛狗过程中虽为狗束牵引带,但未给狗戴嘴套做好防范措施,靠近人时亦未及时牵制,使犬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700余元。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此,需要提醒广大市民,加强对饲养动物管理,以免造成他人损伤,给自己也带来麻烦。(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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