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肃州讯近日,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酒泉某公司员工的电话举报,称其23人同酒泉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告知公司停工,且已停产近3个月,但没有任何补助。执法人员立刻向酒泉某公司核实具体情况,并就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向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讲解,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单位停工本身因经济效益不好所致,在单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并且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付工资较为合理。现该公司就此事与员工已达成协议,承诺按照公司考核办法给予补发其23名员工2017年7月至10月的工资。
(柴娅玲薛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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