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肃州讯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冯某和王某因贩卖和非法持有毒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7月17日,判决生效。
2016年10月27日,冯某在通往高铁酒泉南站的公路边向王某贩卖毒品,交易完成后双方逃离现场。缉毒民警在肃州区飞天路附近一辆小车内将王某抓获,当场缴获购买的毒品20.83克。根据王某供述,民警随后将冯某抓获,在其租住房间内查获毒品20.23克。
编后:冯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持有,最终自食其果。利令智昏,王某想借助毒品发财,未获利先获刑,害人又害己。(岳天和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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