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蕾)日前,酒泉市印发《酒泉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下称《整改方案》)和《酒泉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下称《整改措施清单》)。
《整改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整改要求、整改任务措施、工作机制、保障措施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单位。酒泉市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整改方案》明确,酒泉市将着力提升重点地区生态功能,湿地面积持续稳定在870万亩,完成固沙治沙50万亩,完成水土流失治理9万亩,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40.5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5.56%。
《整改方案》明确,酒泉市将持续巩固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17年至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25.22亿立方米至21.08亿立方米,全市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80%至100%,完全消除劣V类水体,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水质明显改善。到2020年,县、乡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市7县市区所在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超过81%,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10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47万吨、0.12万吨、3.4万吨、2.16万吨以内。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整改方案》制定多项措施保护治理自然生态环境。酒泉市将在2018年末,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市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状况和动态变化。
此外,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酒泉市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30个问题的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和督导单位。记者了解到,其中8个问题涉及自然保护区保护治理工作。
环保整改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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