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出租车司机杨某在向乘客索要车费时与乘客发生争执并厮打,杨某持刀将乘客刺伤。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2年10月23日23时许,杨某驾驶出租车,在酒泉城区温州大厦路口搭载酒后乘车的胡某和其同事崔某前往酒泉肃州区总寨镇,约定车费40元。当杨某驾车行驶到目的地总寨镇市场十字路口时,崔某先支付车费20元,并告诉杨某另外20元车费由胡某支付。杨某将出租车后座上睡觉的胡某叫醒,要求其支付剩余车费,因胡某不肯付车费,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杨某从车上取出随车携带的折叠刀,将胡某腹部捅刺一刀,胡某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经法医鉴定,胡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杨某与胡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赔偿金额6.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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