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高慧霞
本报讯记者6日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间,清嘉高速公路(清水—嘉峪关)收费站收费员、路政员等人以遮挡微波测速仪和“倒卡”的方式,使通过该收费站的超限车辆逃避应交的超限补偿费,从中大肆收取司机的好处费(详见本报2011年12月23号A22版报道)。涉案6人春节前被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刑罚。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延平、高庆舰虽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他们均系企业工人,各自利用了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了他人的巨额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延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高庆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对被告人张延平所得的赃款和用赃款购买的别克英朗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对未追回的部分,继续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高庆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得的赃款中扣押的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对未追回的68600元,继续依法予以追缴。
除张延平和高庆舰外,其他四人分别为:被告人李伟,案发前系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嘉峪关收费站警卫班长。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受贿所得51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贾浩兵,案发前系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酒泉收费站收费员、警卫班长。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贾浩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受贿罪所得的赃款8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向伟,案发前系甘肃省酒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总寨收费站警卫班长。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向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赵向伟受贿所得17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建强,案发前系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嘉峪关收费站警卫员。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建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受贿罪所得的赃款44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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