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金塔讯(通讯员薛琰首席记者董开炜)金塔县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向某为争取资金,向他人行贿24.5万元,近日被肃州区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万元,向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向某为金塔县东坝镇西盛养羊专业合作社董事长。从2006年到2011年,向某以该合作社的名义,多次向有关项目审批人送出礼金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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