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名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3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行为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已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检(年报),也未办理注销登记,且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六个月以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单位在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本听证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瓜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1日
附:23户拟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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