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敦煌讯近日,敦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起公诉的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当庭核实谢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听取其陈述意见,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处被告谢某某罚金2000元。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据介绍,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谢某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告知谢某某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着重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并通知值班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谢某某在确知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后,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是具体运用新制度办理案件的首次尝试,大大节约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办案效率。
(叶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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