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酒泉讯(记者张克勤)8月30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胡鑫、胡刚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以胡鑫、胡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敦煌市七里镇长期违法垄断沙石料行业,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资源,设立小贷公司非法讨债,通过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聚敛财富,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逃税、高利转贷、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妨害作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险驾驶共15个罪名,对该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胡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胡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胡鑫、胡刚等18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通过查阅卷宗、审查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胡鑫等18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胡鑫、胡刚等人的上诉,对全案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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