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问题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第10批受理编号为556号的信访投诉问题:1.自2013年至今,敦煌市阳关镇国营林场飞天生态科技园法人何延忠将附近村民用于葡萄园灌溉的泉水(位于生态园西侧西头沟)引到生态园内,致使泉水无水。2.飞天生态科技园法人在生态园西侧西头沟拦坝,将洪水引到库木塔格沙漠,修建沙漠都江堰,破坏了西头沟古道,造成古河道上游泥沙淤积,堵塞了西头沟水系泉水泉眼,下游火烧湖水源断流,导致红柳、胡杨枯死。3.飞天生态科技园法人在生态园西侧修建九连湖,破坏国营林场1000亩南林地,导致1000棵白杨树枯死。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敦煌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贾泰斌
三、办理情况
接到信访交办问题后,敦煌市立即要求敦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问题进行核查,并会同敦煌市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领导小组现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1.“自2013年至今,敦煌市阳关镇国营林场飞天生态科技园法人何延忠将附近村民用于葡萄园灌溉的泉水(位于生态园西侧西头沟)引到生态园内,致使泉水无水”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系阳关镇2005年通过招商引资由甘肃碧泊产业投资成立的企业,距离下游国营林场1公里,主要从事冷水鲑鳟鱼养殖、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产业,用水主要来源是西土沟水系。敦煌市阳关镇西土沟下游水系共涉及敦煌市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国营敦煌阳关林场和敦煌市阳关镇龙勒村三个用水单位。
在企业未建之前,西土沟来水直接进入灌溉渠道用于下游农田及林网灌溉。企业建成之后,将西土沟来水引入鱼池事实存在,但进入鱼池的水经过循环利用排出后重新进入灌溉渠道,用于下游阳关国营林场、阳关镇龙勒村的经济林(葡萄)、生态林灌溉。经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甘肃省水文水资源局党河水文站多年定期监测数据显示,阳关镇西土沟泉水流量多年平均值为1.08立方米/秒,年均径流量3406万立方米,多年来水量稳定。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与下游国营阳关林场、龙勒村群众因水权分配、用水管理等方面因素多次发生水事纠纷。为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进一步化解水事纠纷,敦煌市水务局主要采取以下三项措施缓解了用水矛盾:一是修建“九连湖”东侧溢出泉水引水渠480米,将泉水引入鱼塘前灌溉渠道,增加下游灌溉用水量;二是编制了《敦煌市西土沟下游段水资源分配方案》;三是为最大限度保证在灌溉高峰期各用水单位利益,达到均衡受益,严格执行年度水资源分配方案和水权分配计划,成立阳关镇西土沟下游灌溉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灌溉调度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了企业渔业养殖和农业灌溉正常有序进行。
2017年至今,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渔业养殖与下游国营阳关林场、龙勒村农业及林网灌溉工作井然有序,再未发生水事纠纷。
2.“飞天生态科技园法人在生态园西侧西头沟拦坝,将洪水引到库木塔格沙漠,修建沙漠都江堰,破坏了西头沟古道,造成古河道上游泥沙淤积,堵塞了西头沟水系泉水泉眼,下游火烧湖水源断流,导致红柳、胡杨枯死”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该问题经核查,2011年6月16日至20日,西土沟因强降雨引发泥石流地质灾害,造成阳关镇区域内的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生态养殖基地、水利设施、葡萄产业损失严重。
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为了阻挡汛期洪水进入原河道而影响养殖用水,修建了西土沟拦洪坝(即飞天公司所称“沙漠都江堰”)及13条防洪坝。沙漠都江堰修建后,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将西土沟上游汛期洪水拦截至沙漠,致使洪水不能进入原河道。
为客观公正分析修建沙漠都江堰后对下游河道及生态影响程度,2019年4月,敦煌市水务局委托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编制了《甘肃省敦煌市阳关镇西土沟改道后下游原河道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报告显示:沙漠都江堰的修建致使西土沟改道,导流坝下游原河道不再行洪后,通过西土沟导流坝下游原河道年径流量下降明显,在农业灌溉期部分河道会出现断流,导流坝至中游下切泉水出露点部分河段逐渐被掩埋,河道变窄变浅,九连湖下游1km至山水沟与西土沟交汇点局部河段出现沙化迹象,西土沟改道对下游生态环境影响整体不明显,但在局部河段出现了变化,具体表现在:对九连湖下游1km至山水沟与西土沟交汇点长29.4km河段表现出一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形式为有林地和灌木林地面积有下降的趋势。
3.“飞天生态科技园法人在生态园西侧修建九连湖,破坏国营林场1000亩南林地,导致1000棵白杨树枯死”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经现场勘验并对照卫片,2008年,阳关林场河南林地原乔木林面积约800亩;2014年,卫片显示阳关林场河南林地毁坏林地面积149.81亩,用于修建九连湖、堤坝、便道及人工湖。
针对该毁林事件,2017年2月14日,酒泉市森林公安局敦煌市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后经甘肃省森林公安局专门调查组调查,认定“国营敦煌阳关林场河南林地被非法占用一案”违法事实不存在。酒泉市森林公安局敦煌市分局根据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函复,于2017年3月21日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018年12月5日,按照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紧急督办通知,酒泉市森林公安局敦煌市分局再次对该案依法进行核查,并聘请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修建九连湖、堤坝、便道等工程占用土地属性、用途及毁坏程度进行鉴定,认定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在所承包使用的林地范围内围湖、修建堤坝,涉案占用林地147.72亩,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未改变林地用途,对此酒泉市森林公安局敦煌市分局建议作不予立案的决定。
2019年1月,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建议省政府责成敦煌市政府提请敦煌市人大常委会或商请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对酒泉市森林公安局敦煌市分局启动司法监督。经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占用国营敦煌阳关林场林地修建九连湖、堤坝、便道一案系一因多果形成,飞天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但其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程序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存在。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建议:①对敦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追责问责。②敦煌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飞天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目前,敦煌市对飞天公司违法行为及政府相关部门责任未作问责处理。
鉴于此信访投诉问题第三点与第八批395号信访问题相同,且存在调查不彻底的问题,2019年7月28日,酒泉市协调联络组以书面形式将此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报告书面退回,要求敦煌市按照“三查、四不放过”的要求重新办理上报。下一步,酒泉市将继续跟进此信访投诉问题的办理,责成敦煌市政府于7月31日前将此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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