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昭晖
日前,省文化厅制定出台《山东省文化消费示范县(市、区)创建实施方案》,确定10个县(市、区)获得文化消费示范县(市、区)创建资格,其中,邹城市位列其中。
文化消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时间为两年,从文化消费示范县(市、区)创建名单公布之日算起。创建期结束后,创建主体经市文广新局向省文化厅提出验收申请,通过综合考核验收的,授予“山东省文化消费示范县(市、区)”称号。文化消费示范县(市、区)实行常态化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保障不力、失去示范作用、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撤销其“山东省文化消费示范县(市、区)”命名。各市、县(市、区)要统筹现有资金,积极支持文化消费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加大文化消费券发放力度,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省级文化消费引导资金给予各创建示范县(市、区)配套发放定向文化消费券50万元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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