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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6)第 186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 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杨林、仲裁员杨杰及仲裁员杨晓世组成仲裁庭。组庭后 3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16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3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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