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军、郑芹等二人:
经查实,上述当事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动缴纳罚款到中国工商银行邹城支行(邹城市峄山北路 126号)。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联系人:孔繁涛
联系电话:0537-3235072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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