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为第一继承人
■见习记者陈珍通讯员司雪家住邹城的林老汉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两个女儿都已经出嫁,他跟随唯一的儿子生活,并且儿子和儿媳妇都很孝顺。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前,林老汉的儿子林某因意外不幸身亡。让林老汉感到安慰的是,儿媳妇李某一直照顾着他的生活起居,直到林老汉去年因病去世。
林老汉去世后,他的女儿却否定了嫂子对林老汉遗留房产的继承权。李某觉得自己有权继承公公的遗产,为此,李某将小姑子起诉至法院。近日,邹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尽了赡养义务的李某为林老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庭审中,林老汉的两个女儿认为李某是林老汉的儿媳妇,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林老汉生前经济独立,身体健康,无需他人赡养,并且父亲生前有三个子女,不存在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之说,因此嫂子李某无权继承林老汉的财产。经审理查明,1995年李某与林某结婚后,就将林老汉接到家中,与丈夫一同照顾林老汉的生活起居,直到2014年林老汉去世,从未间断过。
法院认为,根据林老汉生前所在村村委会的相关证明,结合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确认李某对公公林老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据此,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为林老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有权继承林老汉遗留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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