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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土地资源 节约集约用地

来源:济南日报 2013-06-25 08:55   https://www.yybnet.net/

———邹城市国土资源局热烈庆祝第23个全国“土地日”
点击查看原图点击查看原图点击查看原图点击查看原图转变土地资源管理利用方式高效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邹城市政府副市长田成柱

海纳百川,地容万物。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资源保障作用。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邹城国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二十多年里,农业、工业、商业各业齐头并进,城区、矿区、园区、城镇、农村各区统筹发展,逐步呈现出结构优化、质量提升,民生改善、社会进步,和谐稳定、幸福安康的良好局面。

2013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宏伟蓝图的关键年,我们迎来了第23个全国土地日。今年“6·25”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理念转变促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号角已经吹响,实现新的历史跨越,必须以全新的服务理念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模式,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惠及社会民生的神圣职责。

一要努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充分认识土地资源的紧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将地大物博的观念转变为人多地少的观念,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机遇意识,赋予土地管理工作更高远的站位、更开阔的视野、更深刻的内涵,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从严从紧的土地管理政策,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各业发展用地,实行总量控制、计划供应,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要积极转变用地思路,实现由盯紧增量向挖潜存量转变,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责任机制、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对长期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采取嫁接重组、“腾龙换鸟”、收回处置等办法,突出保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用地,最大限度盘活存量,逐步将粗放型用地方式转变为集约高效用地方式。要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力度,以新农村建设为依托,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统筹解决项目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省政府批准的挂钩项目,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用地结构、推进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努力转变土地管理方式。保持18亿亩耕地,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更关系到持续发展大计。必须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转变粗放的管理方式,努力保护好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资源。要逐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严格落实镇街、村居对国土资源“属地化管理”的责任,落实好住建、综合执法、公安、监察等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变土地资源“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全力保护耕地资源。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能低于102.5万亩,耕地保有量不能低于123.8万亩,确保完成济宁市下达的任务。要大力开展后备耕地资源开发和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数量保护与质量提高并重,全面完成2011年度21个土地整理项目,总规模2.17万亩,新增耕地5890亩,实现占补平衡。要全面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充分运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着力构建“天上看得见、网上查得实、地上管得住”的土地执法监管格局,大力推行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管的土地执法监察模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从根本上遏制土地违规违法的态势,真正取得依法管地的实效。

三要努力转变服务发展方式。只有牢牢树立造福民生的理念,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上狠下工夫,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最终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要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为总抓手,不断完善“窗口受理、科室配合”、“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的办件模式,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效率。要以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为总抓手,坚持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严格征地程序,完善补偿办法,规范征收行为,妥善做好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支付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要以信访稳定工作为总抓手,认真开展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积极主动处理好各种资源利益纠纷和权属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拉近干群情感距离。

土地是稀缺且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需要我们倍加珍惜和呵护。做好新时期的土地管理工作,需要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不懈努力,更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和鼎力支持。让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履行双保职责,全力保护好每一寸耕地,合理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为建设和谐幸福新邹城做出更大的贡献!

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全面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

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秦贞红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今年6月25日是第23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土地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严格土地管理,实施土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建设节约型社会,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之一。近年来,在用地指标日趋紧张的形势下,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在邹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济宁市一系列有关保护资源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围绕“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用地原则,走出了一条集约、高效、统筹发展的新路子,有效缓解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

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需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政之要,首在足食;足食之本,首在耕保。保护耕地红线,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更关系到科学发展大计。要牢牢把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四条“高压线”,切实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台帐与实地一致。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六到位”,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做到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尽可能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非农建设一律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要积极整合涉农政策、资金,认真开展“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建好、用好、管护好农田配套设施,进一步改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生产能力持续提升。要坚持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大规模实施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采煤塌陷地治理、未利用地开发,建设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大造地、造好地,切实做到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需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重点建设项目是实现全市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积极向上争取点供指标,努力将本地重点建设项目挤入国家和省级“用地盘子”,尽可能使用国家、省、济宁市预留用地指标。要加强基层国土所场所和装备建设,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努力减少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杜绝规模小、效益差、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落地。要紧紧围绕邹城市转型跨越的总体思路,不断强化土地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基础建设三优先”的原则,有保有压,统筹兼顾,全力以赴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特别是保障好2013年“百项重点工程”用地。要积极采取分期供地等灵活办法,在保证当年建设需要的同时,腾出指标统筹解决其它项目用地需求,着力把有限的土地资源用在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的领域和环节,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把好钢用到刀刃上。

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需要突破资源瓶颈盘活挖潜存量。要想突破发展中资源不足的瓶颈,必须力求让每一寸土地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使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永续发展、长远发展、无限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转变用地思路,实现由盯紧增量向挖潜存量转变,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全程监管机制,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要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坚持以新农村建设为依托,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省政府批准的挂钩项目。要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对长期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采取嫁接重组、“腾笼换鸟”、收回处置等办法,最大限度盘活存量,逐步将粗放型用地方式转变为集约高效用地方式。

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需要持续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协调配合落实好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联动机制,全力坚守耕地红线。要充分运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全面加强国土执法动态巡查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从根本上遏制土地违规违法的高发态势。要充分发挥违法问责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全面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红线。

总之,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将紧紧围绕“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这一主题,按照“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和“两保一高”的总体要求,积极盘活存量,促进节约集约,切实保障“一核四区”建设。同时,围绕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民生用地,努力为建设和谐幸福新邹城提供持续有力的资源支撑。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材料

一、第2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二、第2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有哪些?

答: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3.发展是硬道理节约是大战略

4.保障科学发展坚守耕地红线维护农民权益

5.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资源利用方式

7.珍惜土地爱我家园

8.优化用地布局提高用地效率

9.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0.节约今天一片土留给后人一寸金

11.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2.统筹规划集约用地寸土寸金守土有责

13.推动确权登记颁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14.加快土地整理复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5.严格土地执法督察维护良好用地秩序

三、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出)土地、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办理、责令交纳费用等。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答:一是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另一种是刑事责任。

五、土地侵权案件由谁处理?

答: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土地侵权案件由人民法院处理。

六、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答:(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4)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七、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答:(1)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2)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3)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八、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如何处罚?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九、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如何处罚?

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什么是闲置土地?

答: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十一、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哪些权利得到限制?

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十二、什么是基本农田?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省行政区域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必须特殊保护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十三、《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作了哪些重要规定?

答:(1)首次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写进了法律,并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2)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3)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4)突出了土地整理,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手段。

十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应予配合?

答: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十六、我国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些?

答:(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十七、阻碍土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耕地占补平衡是啥意思?

答: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十九、什么是土地整治?

答:土地整治经历了十余年发展,其内涵外延不断拓展,可以概括为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土地整治从内容上包括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内容。

土地整治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的综合整治,整治后田块更加平整,灌排设施更加完善,路网林网更加科学便利,田块集中连片程度提高,生产能力增强,耕地质量有提高。

二十、搞好土地整治要注意些啥?

答:《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宣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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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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