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张凯
近日,邹城法院对一起17年前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了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景某17年前存的一次糊涂款,就这样打了水漂。
1996年8月,景某带着辛苦攒下的三千元现金,准备存入邹城市某银行,银行员工洪某与景某是旧相识,当时恰逢洪某手头拮据正缺钱用,于是洪某告诉景某,银行系统出现故障,不如将钱交给自己,自己帮他存钱到银行,不日后还会支付景某高息。见景某答应,洪某在一张银行单据的反面,为景某写了一份字样为“今借到景某现金三千元,期限半年,息2分,到时一定偿还,借款人洪某1996.8.27”的字条,并在借款人位置加盖了银行的印章。
数年后,景某由于工作调动去了外地,直到2003年他才想起自己的这个借款,当他拿着这张存单找到洪某索要存款时,洪某已经退休,双方协商,洪某先付给景某五百元,剩下的钱随后给付。拿到五百元钱后,洪某在景某持有的存款借条的正面写下了“已还款五百元整,洪某2003.3.18”。2011年,洪某病故。景某索款无果,银行也否认与景某的存款关系。景某于是拿盖有银行印章的存款条起诉银行,要求给付存款及利息。
邹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景某提供的借据虽加盖有银行印章,但借据内容书写在存款凭条的背面,借款人处签名为洪某,从书写内容上看不符合存款的一般形式,利率约定高于正常储蓄水平。该存款凭条正面书写有“已还款五百元整,洪某”的字样,该记载可以表明该五百元还款不是被告即银行所还,如原被告之间是存款关系,则该借款不应由洪某个人还款应走正常存取程序。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借据所载款项借还事实可以证实原告及银行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于法无据,不能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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